很遺憾,因您的瀏覽器版本過低導致無法獲得最佳瀏覽體驗,推薦下載安裝谷歌瀏覽器!
隨著生活的不斷改善,城市中私家車的數量猛增,但是駕駛員的技術卻是參差不齊。經常發生這樣的事:車子停在小區、寫字樓或者停車場等,車身被刮蹭、保險杠被撞、玻璃被砸甚至車胎被扎等情況,而無法確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因此引發車主和物業公司、停車場之間的糾紛。如何預防、解決此類糾紛就成為保安從業者必須關注的話題。
當然,如果肇事者能確定的話,就不會出現車主與停車場或者物業公司和保安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了,因為侵權人對侵權損害進行賠償是應該的。而往往由于保安工作疏忽,某些停車場沒有監控設施或者監控設施未使用,導致受害車主無法找到侵權人。這樣的事情發生頻率較高,引起糾紛不斷,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保安和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業主認為自己交物業管理費、停車費,所以物業公司應該保證車輛的安全,對于車輛的毀損應承擔責任。而有的物業公司則認為,物業所收取的車位費應該是一種占地費,不是看管車輛的費用,因此物業不負任何責任。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斷。
那么,車輛被刮蹭,物業公司和保安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需要就不同類型的停車場所來做具體分析。由于實踐中,在專門停車場、消費場所和小區發生糾紛較多,而法律對此尚沒有詳細、可操作性的規定,因此,本文僅就此三種場所的責任認定做法律分析。當然,對各種類型停車場所的法律關系的闡述和車輛丟失、毀損的責任認定均以雙方對此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為前提,在停車人與停車場所就停車關系有明確和有效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照當事人的約定來判斷法律關系和責任認定。
在專門停車場車輛被刮蹭的責任認定
曾經發生這樣的事情:張先生的車停放在某專門停車場3 天,并交停車費75 元。結果取車時發現自己的車被刮蹭掉漆,遂要求保安員及停車場經營者承擔責任。停車場辯稱,我們出具的發票是場地使用費,而非看管費,而且停車場與保安員簽訂了責任書,發生車輛毀損、丟失的,由值班保安員承擔全部責任,車場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那么,停車場真的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嗎?顯然不是。理由如下:,停車場與車主之間停車關系應該是保管關系而不是租賃關系。車輛停放時,停車場并未告知停車不但需要交停車費還要交看管費,根據一般理解,車輛停放在停車場交納的費用應視為看管費。付費停車,即與停車場形成了看管合同,停車場應當履行看管義務,保證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內完好無損。實踐中,規避責任的行為,有本文中已經提到的在收費名稱上做文章的,美其名曰“占地費”、“ 場地使用費”的,還有的標明“車輛刮蹭,概不負責”的,意在規避自己的責任,這是不合法的。第二,停車場與保安員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民法原理,該內部約定僅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再根據合同法原理,合同具有相對性,而該車輛保管合同的當事人顯然是停車場與車主,而非保安員與車主,所以停車場的說法是于法無據的。
也就是說,對于收費的專門停車場來說,一旦車主交付停車費或稱保管費,并將車實際停到停車場,就在停車場與車主之間成立了保管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車輛保管期間發生毀損、滅失的,理應由保管人,也就是停車場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
在消費場所停車場車輛毀損的責任認定
實例分析:王女士到某商場購物,按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商場外的專門停車區域,并有專門的保安人員負責看管。誰知在購物完畢取車時,發現汽車后杠被刮蹭了很大一塊漆面。見狀她非常惱火,找到看車人員詢問,對方根本不予理睬,與商場多次交涉也未果。誰應該為車輛刮蹭擔責?
關于這種情形,2010 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確定肇事者,那么由肇事者來賠償損失。而如果不能確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沒有能力賠償的,且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則由商場來承擔賠償責任。王女士需要提供車輛受損害的證明,之后可以與設立停車位的單位協商或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她受到損害的,而且可以確定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商場作為管理者,在第三者賠償不能的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當然,事后商場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小區、寫字樓停車場車輛毀損的責任認定
如今,小區或者寫字樓都通過聘請物業公司的形式來對其物業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方式專業、高效、方便,因此為人們普遍接受。物業管理公司是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根據雙方訂立的物業管理合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因此,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是委托與被委托之間的關系。那么,在小區、寫字樓發生車輛停放毀損的,又應當如何處理呢?筆者分以下三種情況來進行分析:
一、物業管理合同中未約定,占用小區專用車位但未收取停車費。
從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新小區都采取了封閉式管理的模式,但是開放式小區在老舊小區中尤為常見。伴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的是,業主出租房屋的情況也越來越多,給小區保安的管理工作帶來不少難題。而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業主車輛受毀損的情形,就來追究保安責任或者物業公司責任的話,是明顯不合理的。尤其是在一些老舊小區,保安員是業主中一些離退休職工自愿擔任的,不發工資或者工資極低的,因此,這種情形就不應該追究物業或者保安的責任。
從法律角度分析,如果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僅僅約定物業管理而沒有停車管理的相關約定,并且并未收取停車費、車位費的,那么筆者認為物業公司僅就基本的物業管理對業主負責,如房屋及設備設施維修養護、小區秩序維護、清潔養護、綠化服務、小區檔案管理等。因為,嚴格意義上說,小區保安的職責應該由物業管理公司和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規定了保安有看管業主車輛的義務,那么從約定,發生車輛毀損應按照約定進行賠償。如沒有約定,并未收取停車費的,物業公司對于小區、寫字樓車輛的毀損不應承擔責任。
二、收取物業費,租用小區專用車位并且收取車位費。
生活中,就小區的停車費的問題,有的小區與業主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有約定,并收取停車費,有的則物業管理合同中無停車費的約定,但是事實上收取停車費,并由物業公司聘請的保安員負責看管小區車輛。筆者認為,無論物業管理合同中是否有約定,一旦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停車費,那么就意味著物業公司和業主間就車輛保管達成了協議。保管合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車輛在小區被劃傷、刮蹭等事情發生,物業公司必須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一旦收取停車費,物業公司聘請的保安員必須要負起責任,保證業主的車輛安全。
現在很多小區物業稱收停車費只是占地費,劃傷、被砸、被盜一律不管,這種說法意在強調物業收取的是場地租用費用,而不是保管費用。這種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物業收取的停車費既包括車位租金也包括車輛管理費用。也就是說,這是實際上在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車位費既包括租用車位場地應付的費用和物業管理公司對于停放的車輛進行管理所產生的費用。這種情形下,如果車輛在停放期間發生毀損、滅失,而侵權人不明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車輛毀損、滅失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業主所受的損失負責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問題的關鍵在于業主需要證明車輛毀損、滅失是由于物業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在取證方面有一定的難度。一般來說,車主應證明物業公司在以下一些方面存在管理不善的狀況,如不按規定查驗、發放停放憑證,停車實施不完善,發現他人盜竊、搶劫、損壞車輛而未采取措施阻止或者報警等。那么對于物業管理公司和保安員來講,則要證明自己已按照規定查驗憑證或者放行,或者采取了適當措施制止他人的盜竊、搶劫、損壞車輛的,不承擔責任。當然,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和停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三、業主、物業承租人或者訪客占用小區內公共道路作為臨時停車場所。
生活中,小區的物業管理并不是那么順利,而且業主、訪客不配合小區保安員的管理的事件頻頻發生,不少保安員表示,有業主在公共道路停車,如去制止,對方會蠻橫不講理,還有來訪車輛,如業主親戚的車輛、送貨的車輛、接送病人的車輛,不讓進小區顯然很難,因此,往往會有車輛停在非專門停放車輛的公共道路。這種情況下,暫時停放車輛期間,車輛被毀損的,物業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筆者認為,只要物業公司未收取費用,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公共道路本身并非停車之用,停車人自愿在共有場地停放車輛,物業公司當然也不負有保管的義務,對于車輛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
保安員在業主車輛被毀損后的處理方式
發生業主車輛放在小區被毀損的事件時,保安員不能一味地推脫責任、激化矛盾,需要做的是冷靜分析車輛的毀損系人為還是磨損,是在小區內還是在小區外,是收費管理還是不收費管理,之后區分不同情況向業主解釋,并針對各種情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分別進行處理。一般來說,發生此類事件,小區保安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協助業主查找可疑車輛,鎖定侵權人。
隨著科技的進步,不少小區使用了監,監控系統對消除小區內安全隱患有很重要的作用,不但可以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在居民財產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還能提供相關證據。
二、及時報警并幫助業主及時取證。
三、協助業主找相應的保險公司。
四、耐心解釋,化解糾紛。
五、協調矛盾,幫助達成協議。
六、賠禮道歉,主動承擔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