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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云南省某縣金盾保安公司的一名普通保安人員,自2004年12月,正式加入保安公司,先后共交納1550元費用。其中換保安證50元,介紹費100元,報名費 100元,學習資料費100元《兩年期間從來沒有見到過什么資料和學習》,服裝保證金300元。工作證100元、換保安結業證550元,等等費用,過年過節從來沒有過節費和加班工資,三個人上兩個值勤點,只發一個值勤點的工資600—700/月,有時七八個小時,我們多次,對保安公司領導提出差異和意見,公司領導根本就不當一回事,我們也和相關部門聯系過,可是沒有什么效果,我們該怎么辦?
問題(一)工作證的100元錢,在辭職時能退到多余的嗎?
(二)學習資料費在辭職時可以要求退還嗎?
您好!
收取工作證費用,應屬于不合法行為,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保證金,保安公司、工作服的行為屬于提供勞動條件的行為,當然你要保管好工作證、工作服,如果在實習期滿歸還的時候工作證、工作服有損害,保安公司可以要求你照價賠償。
來信中所說的學習資料,應當是視為保安公司對于保安員的培訓費用。
我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9條規定:“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由此可見,對職工進行業務培訓,并承擔正常的業務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將這一義務轉嫁到勞動者身上。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這個規定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了承擔勞動者的業務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的職責。因此,該保安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首先,你應依法與保安公司協商解決;說明利害關系,如未果,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其維權主張;索回以交的所謂資料費用。我相信法律會支持你的。
云南省麗江市華坪縣公安局